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278 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括公司債可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
份之數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或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
二條發行股份者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發
行股份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