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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239 條
前二條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 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