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32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