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4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
三、會員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事登記表 (如附表二) 暨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之書面聲明。
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設立會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