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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