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第 4 條
四、前條之營業處所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一)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
      訊傳輸設備。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
      條第三項條件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
      資資訊傳輸設備。
(二)應設置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行情設備或於營業時間內協助投資人取得所查詢之外國證券交
      易市場交易即時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