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條之營業處所必須具備下列設備: (一)應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 訊傳輸設備。未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 條第三項條件之證券商,僅需設置具有即時取得外國證券市場之投 資資訊傳輸設備。 (二)應設置可供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即時查詢外國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行情設備或於營業時間內協助投資人取得所查詢之外國證券交 易市場交易即時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