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83-1 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