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3 條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公司登記:
(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
      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
      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加之前
    款第一目實收資本額或第二目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
    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第 4 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
    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
    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第 5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
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
    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
    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申請: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五、設立或變更辦事處許可: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備查,或申報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備
    查: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七、前六款許可、登記或備查案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准予登記或備查
    者,申請人所繳納之每件規費中之新臺幣五百元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