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 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 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 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 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 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 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