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 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 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