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第 58-3 條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當市第一次撮合採集合
競價,其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採逐筆交易,收市彙集一段時間所有買賣申
報採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
    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
: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
    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
    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價格。
二、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
      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
      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
三、如係初次上市、除權除息交易等價格調整,或停止買賣後恢復交易者
    ,採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七條之一、
    第六十七條之二或其他規章所定參考基準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後之
    價格。
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前輸入而未成交
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至收市前一段時間彙集
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
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
有價證券除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
低於一元者外,自當市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每次撮
合前經試算任一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參考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
一、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當日有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
    圍者立即成交外,本公司同時對該有價證券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
    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當次以
    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二、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市價且當日有效或市
    價且立即成交否則取消,除試算成交價格未超逾價格範圍者立即成交
    外,當筆輸入買賣申報餘量取消。
三、當筆輸入買賣申報為限價且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或市價且立即全部
    成交否則取消,當筆輸入買賣申報全數取消。
前項參考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當市第一次撮合起五分鐘內,參考價格為第一次撮合成交價格。第一
    次撮合如無成交價格,則為開盤競價基準。
二、當市第一次撮合滿五分鐘起,每次撮合前以當筆買賣申報輸入時點往
    前五分鐘,計算該段期間內各筆價格及數量之加權平均價格。如五分
    鐘內無任一成交價格,則為最近一次成交價格。如無最近一次成交價
    格,則為開盤競價基準。
三、當市第一次撮合後,遇有價證券執行前項第一款延緩撮合,自該延緩
    撮合終了後五分鐘內,以該次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為參考價格。如該次
    無成交價格,適用前款規定計算參考價格。
有價證券開市或收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
超逾百分之三點五(開市前之三十分鐘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開盤
競價基準為準;收市前一段時間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
交價為準,如仍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或開市前
一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巿前買賣申報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上
時,該有價證券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或收市撮合。暫緩當市第一次撮合之
有價證券,延緩二分鐘後依序撮合成交。暫緩收市撮合之有價證券,於一
時三十一分起至一時三十三分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
俟一時三十三分依序撮合成交。但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
、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