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報資料及其相關作業,得編列預算經費,自行建置 資訊平臺。 前項資訊平臺之建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 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 機構(以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 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受指定機構,須為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 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