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 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 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除其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之情事外,公司應於 股東名簿註記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股東經公司註記得分別行使表決權 者,除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終止外,嗣後股東會均免再向公司提出 申請。 股東之申請書件有不完備者,公司應於收到申請後二日內通知其限期補正 。股東逾期未補正者,公司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退回其申請,並將 退回之理由通知股東。 股東對公司退回其申請有疑義時,公司應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