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 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