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左: 一 匯入或攜入外匯構成之現金。 二 自備外匯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或建廠及週轉需要之准許進口 類出售物質。 三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 四 經核准結付外匯之投資本金、淨利、孳息或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