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
    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貨。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