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第 238 條
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三、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
    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五、受領贈與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