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第 49 條
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原有交易方法:
一  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破產法之程序進行和解或聲請破產
    尚未經法院裁定者。
二  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經法院
    裁定准予重整者。
三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四  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
五  無正當理由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者。
六  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釋
    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七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