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原有交易方法: 一 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破產法之程序進行和解或聲請破產 尚未經法院裁定者。 二 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情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經法院 裁定准予重整者。 三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四 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者。 五 無正當理由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者。 六 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有不實之記載,經本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解釋 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七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