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第 3 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左:     
一  證券承銷商:新台幣四億元。             
二  證券自營商:新台幣四億元。             
三  證券經紀商:新台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