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5 年 03 月 01 日)
第 14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
  、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
  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