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匯入並結 售投資資金,未依期限匯入並結售之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不得再行匯入 。 前項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函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彙總上月份資金匯入情形,向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