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
第 12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匯入並結
售投資資金,未依期限匯入並結售之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不得再行匯入
。
前項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主管機關許可函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彙總上月份資金匯入情形,向外
匯業務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