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第 24 條
  特殊行業之會計科目與財務報告之編排,得從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其未規定而性質上無法適用本準則者,報經本會核備後得依行業特性為
  之,但資產負債之評價及損益之取決,仍應依本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