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一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  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
撥充其半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