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
由發行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