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第 13 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淨利或孳息,申請結匯。
投資人自投資事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
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