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淨利或孳息,申請結匯。 投資人自投資事業開始營業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 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