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65 條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
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 176 條
無記名股票之股東,非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不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