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84 條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分派盈餘及股息紅利。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第二項查核有妨礙之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8 條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