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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81 年 06 月 23 日)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股價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 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抵充融 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