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81 年 06 月 23 日)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股價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
  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抵充融
  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