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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83 年 10 月 29 日)
第 15 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 實收資本額,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