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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81 年 06 月 03 日)
第 33 條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證管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