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4 年 07 月 05 日)
第 8 條
  受益憑證受益人依第六條規定每年分配之所得,得申請結匯。
  受益憑證依前條規定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受益人就買回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
  匯。
  受益憑證受益人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信託基金資產時,就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
  請結匯。
  前三項所指之受益人,均以華僑或外國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