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85 年 03 月 01 日)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
  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左列為限:
  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二、上市、上櫃受益憑證。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一般公司債券。
  四、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