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經營左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之轉融通。 三﹑其他經證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證管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