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憑證受益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自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由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檢同證券主管機關核可之受益人名冊與文件及稅捐稽徵機關之完稅證明,依管理外
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結匯。
受益憑證受益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自買回或分派之日起六個月內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檢同證券主管機關核可之受益人名冊與文件,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
規定辦理結匯。
前二項所定期限屆滿前,受益憑證受益人如有正當理由,得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
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益憑證受益人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結匯時,準用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