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第 77-4 條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者外,
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並
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經紀商函報本公司備查。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左
列文件:
一  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
    、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三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
四  指定辦理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
    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