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77 年 08 月 06 日)
第 7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左列
  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
      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
  八、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業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