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197 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在任期中不得轉
讓其二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