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左列 事項: 一 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 三 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四 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五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六 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及國內股務代理機構。 七 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八 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九 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