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86 年 10 月 28 日)
第 43 條
外國股票保管機構與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訂定之保管契約,應記載左列
事項:
一  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
三  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四  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五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六  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及國內股務代理機構。
七  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八  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九  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