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87 年 11 月 03 日)
第 26 條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其
  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如屬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
      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
      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理事項。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業務章則(含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