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任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
  公司或受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時,應注意維護股東之權益及證券交易
  之安全。
  本會或受本會委託之機構,得對辦理股務之機構有關股務業務及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
  業進行查核。
  公司或受公司委託辦理股務事務應行注意事項,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