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第 3 條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均應加蓋留存印鑑。
第 5 條
  股票之印製,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附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
  一、股票之尺寸:長10寸寬 5又7/8寸。
  二、紙質:一百磅有浮水印之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三、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公司名稱如早已採用從右至左者仍可
      沿用)。
  四、編號:公司、年度、股別、股數、股票號碼及檢查號碼、印在股票正面右下角,編號
      分為四個編號群,中以『-』分開,從左至右起算,第一群○○○○為公司代號,係
      證券交易所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時所賦予之編號(未上市公司及編號有變動之公司暫
      不編號)。第二群○○為年度(如六八)第三群○○前一位為股票種類以N代表普通
      股,S代表特別股,其他英文字或阿拉伯數字代表增資股類別,其代表意義由各發行
      公司自行賦予,後一位為股票之股數以D代表壹千股,E代表壹萬股,F代表壹拾萬
      股,G代表壹百萬股,X代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Y代表超過一成交單位之
      不定額股,第四群○○○○○○或○○○○○○○○為股票號碼,採用六位至八位數
      字,順序編印,號碼不得重複(俗稱流水號碼),末位方格□當中印股票檢查號碼。
  五、簽證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左上角(如樣張)。
  六、背書轉讓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如樣張)。
  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列舉事項:印在股票正面左右兩方(如樣張)。
  八、花色:
  (一)以花邊區分公司:內外花邊、由各公司自行設計特徵(顏色)以代表公司,正中間
        印各公司之標幟,以利區別。
  (二)以底紋區別股數:將股數及金額印在股票正中間,其四角花邊得用阿拉伯數字標明
        相同之股數。
      1.壹千股:淡紅色。
      2.壹萬股:淡紫色。
      3.壹拾萬股:淡桔色。
      4.壹百萬股:淡棕色。
      5.股票印製除依本附件第四點規定印製之定額股票外,得視需要印製不定額股數之股
        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之股票為淡綠色;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
        之股票為淡藍色)並應採取下列防弊措施:
       (1)股票改用機械處理,須具防止塗改實效。
       (2)印製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票,正面記載之戶號戶名、股權及金額等事項,
          經採電腦化機械處理者,得免於股數金額上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以證真
          實。
       (3)由簽證機構整批查核、檢點後簽證。
  九、股票號碼上方須列印條碼供電腦掃描登錄,條碼內容包括年度、股別、股數、股票流
      水號碼及檢查碼;條碼內碼使用國際通用之三九碼(CODE 39 )。
  十、增資發行之股票,如係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發行者,須於股票
      背面之通報單位蓋章處,註明「緩」字。
第 24 條
  股票設定質權,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司辦理
  登記,經登後始得對抗公司,公司並免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
  、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25 條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股
  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