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 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