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6 年 06 月 25 日)
第 15 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
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