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已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者,除股東另有反對意思表示外,公司得委託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股票,並據以彙編編製『委託配發股票名冊』,但公司增資 發行之股票,如係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發行者,公司應通知股東, 其得聲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