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
  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者,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本會。
  一、設立滿五個會計年度。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
      本額比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較前一會計年
        度為佳者。
  (三)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二項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三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
  訂,並報本會核定。
第 3 條
  受益憑證上市滿六個月,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報本會。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受益憑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