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