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 5 條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二、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
  三、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第 33 條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