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民國 89 年 09 月 02 日)
第 11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除屬規定以專櫃競價者外,應按委託書記載事項依
  序逐筆由電腦終端機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列印買賣申報回
  報單;於成交後列印成交回報單,並即製作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
  買賣報告書於成交當日通知委託人。
  有關前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證券經紀商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
  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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