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90 年 03 月 27 日)
第 19 條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
  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
  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
  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二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三  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四  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
      數未達五十萬股者。
  五  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
  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
  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
  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