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之財產
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除公營事業外,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妨礙、拒絕前項查核或逾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
萬元以下罰鍰;對於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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