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第 2 條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
  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
  之。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
  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二  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所列情事。
  三  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